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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课堂:信托产品担保措施—质押(上)

在之前的学习中,我们了解到典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前几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学习了关于保证和抵押的内容,今天我们将继续学习信托中常见的担保措施——质押。由于篇幅较长,质押的内容将分为上下两篇来介绍。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按照标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中,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较为常见。

质押作为增信措施的关注点与抵押类似,主要关注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下面我们将从这几点分析一下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

股权在合规的前提下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股权质押效力

(一)股权质押是从合同,其存在是依托于主合同的存在;

(二)股权质押合同本质上是“合同”,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名为股权质押,实为规避《公司法》相关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权属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二是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股权价值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甚至,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正常的市场波动和生产经营亏损,质权人是不能主张出质人股权价值减少责任。但质权人可以做好预防措施,减少股权质押后股权价值激减,主要预防措施是对出质股权在签订质押前做一个尽调,结合以往公司运营情况、公司行业前景、公司的管理架构、利润分配、公司高管能力等初步摸底下股权的价值情况,并借助专业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股权变现能力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变现能力最强,而未上市企业股权价值较难评估,变现能力较差,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案例很少,因此以未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增信效果较弱。

股权质押措施风险管理措施

1、 执行完备的股权质押程序,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须出质人出具本公司以及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等;其次要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最后一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书面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以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2、 对股权质押的公司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查阅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等。

3、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有效性,保证股权无瑕疵。出质的股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之外的;其公司章程未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已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不属于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不属于将出质给本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再出质的股权,同时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对于公司国有股权出质,还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保证股权价值评估的合理性,设立警戒线、平仓线等机制以及质押股权价值补偿机制。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考虑到股权质值的波动性,一般情况下,贷款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质押股权价值的50%以下,除了要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机制外,还要建立质押股权价值补偿机制,对企业的优质资产,如土地、厂房等做到能抵尽抵,以其作为对股权价值波动损失的补偿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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