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 详细信息

环境部等联合发布第二批58个EOD模式试点项目名单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推荐的EOD模式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2024年。

 

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阅读---------
 
●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成立EOD创新中心,定位、方向与目标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试行指南
●  生态环境部等三部委:向各地征集第二批EOD模式备选项目
●  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发布36个EOD模式试点项目名单
  逯元堂、赵云皓等: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实施要义与实践探析
  薛涛评莫龙庭好文EOD模式下环保产业发展与变革,附原文
  生态环境部征集EOD试点项目  生态环境导向模式或成趋势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试行指南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推荐的EOD模式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2024年。

 

 

以下为《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全文:

 

 

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2〕17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各试点实施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推荐的EOD模式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2024年。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要求。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等试点推进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推进试点工作规范实施。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三、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试点实施承诺,不以试点名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空间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用合法合规方式选择具备较强产业投资运营能力的项目实施主体,由一个主体一体化实施,确保产业开发项目持续运营。

 

四、强化项目收益内部反哺机制。试点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相关经营性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融合实施。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实现产业开发项目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持续性收益反哺。实施中可适当优化试点依托项目,加强产业收益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反哺力度,减少政府资金投入,力争实现政府资金“零投入”。

 

五、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加强统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治理创新模式。按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定期调度的通知》要求,试点实施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试点项目季度实施进度情况表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试点期内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报请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由两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家开发银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上一篇: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试行指南
 下一篇:市金融监管局举办全市融资担保业务培训班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94423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