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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395亿!网贷“带头大哥”周世平涉及的刑事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
据界面新闻报道,9月15日,记者独家获悉,有“网贷教父”之称的红岭创投实控人周世平等18人已被移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立案时间为9月8日,目前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会择期开庭。
 
2019年3月23日,随着实控人周世平“虽然清盘,但不是说再见!”的发帖,红岭创投正式宣布清盘,并推出了“出借人全部出借款三年内完成全额兑付”的方案。但是清退情况并不如意,清退进度远远不如承诺所预期的。
 
9月20日,*ST深南(002417.SZ)公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涉嫌非法集资1395亿
红岭创投周世平等18人已移送起诉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告显示,犯罪嫌疑人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周世平伙同胡玉芳、项旭等人在200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利用“红岭创投”“投资宝”网贷平台以及“红岭资本线下理财”项目,通过公开宣传,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线上、线下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累计51.68万名,非法集资1395亿元,造成11.96万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63.88亿元。所吸收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收购上市公司,买卖证券、期货,投资股权,对外借贷,部分资金被周世平用于购买房产、偿还个人债务等。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网贷教父”落幕始末
 
据证券时报,据了解,早在2021年7月,周世平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年11月24日,深圳福田警方发布通告,周世平等74人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由此,曾经的“网贷带头大哥”正式落幕。
 

红岭创投是深圳最早的P2P公司之一,2009年创立,旗下的平台交易规模最高时逾4500亿元、累计出借人超过274万,规模远超过之前的团贷网(1300亿元)、善林金融(750亿元)等平台,所以也有网贷平台“带头大哥”之称。

然而也是这最早的一批玩家,虽然以“净值标”“大额标”而闻名,依靠全额垫付模式,吸引了许多投资者,却也率先暴露出了大笔不良贷款,早在2015年出现了逾期“暴雷”风险。
 
2017年7月27日,深陷坏账和负债危机的周世平在红岭社区发文称:既不看好网贷业务,也不擅长做网贷业务,计划在三年内清盘。作为曾经的头部玩家,此举在业内引发轩然大波。此后,数年间,红岭创投不停传出兑付的进展,然而,资产处置未能挽救危局,更没能按约兑付给投资者。
 
2021年7月,上市公司深南股份公告显示,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深南股份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周世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3.53%的股票被司法冻结。
 
2021年11月24日,深圳福田警方发布通告,周世平等74人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
 
相关兑付已暂停
清退处置或借鉴统一清退比例原则
 
据界面新闻报道,林家怡、吴庆龙等其余涉案嫌疑人还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阶段,未有进一步消息。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界面新闻,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凯指出,法院负责审判,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疑难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延长。
 
有多位投资宝出借人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自从去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后,相关兑付就没有进行。
 
刘凯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在侦查过程当中,由于涉案的人员、涉案的金额都还在调查中,没有办法把查封的涉案资金退还给集资参与人。但是,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处理上,从以人为本、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角度综合考量,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本金是集资参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从保护合同主体的公平性出发,其本金应当返还,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予以返还的意思表达。
 

 

一位资深金融律师此前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上海“快鹿系”的公司架构与红岭系类似,“快鹿系”后来采用统一清退比例的原则,或可为今后“红岭系”的资产清退处置提供一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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