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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国际经验值得借鉴。比如,担保机构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担保物。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迄今已构建起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而且,在我国,它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信用担保的风险防控,以确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担保机构的风险诱因
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普遍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许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贷款损失的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机构担保资金越赔越少,甚至丧失了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最高担保限额、担保的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极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协作银行对贷款客户的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发生贷款损失后,担保机构代替企业全额赔偿,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风险隐患。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有些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目前,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各国都制定了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担保物。风险补偿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前者主要是政府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后者主要通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而日本则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
借鉴国际经验、防控担保机构风险的政策建议
 完善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建议尽快完善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行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的互惠互利。
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避免全部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扛。一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二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有效分散担保风险。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
健全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其次,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第三,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由稽核部门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稽核。第四,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受保企业的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降低企业的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一是加强对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加强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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