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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小额贷款新添优惠 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近日,《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对在我市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细则进行了规定。

  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人

  可申请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实施细则》提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按照规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贴息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财产

  可作担保实物抵押

  《实施细则》规定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其中,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配偶声明(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要求:申请企业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在石家庄市依法登记注册,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服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符合条件人员

  个人额度最高不超10万元 

  按照规定,凡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贷款。

  《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贷款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实施细则》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考察。担保中心为考察合格的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放贷过程做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考察、一次性放贷”,贷款人将所需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从受理到放贷10个工作日办结。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

  《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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