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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初稿)
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专家(以下简称认证专家)的咨询行为,加强对认证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认证专家在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技术咨询中的作用,保证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公正性,提高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质量,促进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本办法适用受聘于从事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并取得《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负责认证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工作,对符合认证专家条件、经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并将认证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政府或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申请认证专家资格,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取得《投资担保企业从业人员总监岗位资格证》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
(二)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担任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政府或金融部门副职(副主任、副局长、银行分行级行长、副行长)以上职务,或者在省级政府或金融部门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应的业务,并具有与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投资担保从业资格之通过。
二、在政府金融部门以外工作的人员申请认证专家资格,除应当具备第一款(四)、(五)、(六)项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或担任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二)在投资担保行业专业范围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专业基础水平,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愿为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事业发展服务的。
 
第五条  聘任程序
认证专家聘任工作程序包括:推荐、初审、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和公示。
一、申请认证专家资格采用推荐考核聘任制。县级以上(不含县级)政府金融部门工作的人员须先由本人所在地的部门推荐,经所在地的部门初审同意,向所在地的省级认证中心提交《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登记表》和下列资格证明材料,经省级认证中心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经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
(一)《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登记表》;
(二)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参与投资担保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内外发表的有关投资担保文章目录。
二、在政府或金融部门以外工作的人员,可参照第一款规定直接向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申请。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发证与换证
一、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按规定统一印制和颁发"专家证书",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二、认证专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被解聘的,其《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作废,并将证书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定期公布被作废的《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人员名单。
三、《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遗失,须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书。
四、取得《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审验申请,审验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审验合格者,予以换发证书;未按期审验,其证书自行失效。
五、审验内容:
(一)两年期间的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咨询工作情况;
(二)有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培训和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全国担保委证中心予以解聘,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持证人: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因其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工作的。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守则
第八条  认证专家以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专家的身份,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对所在地区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指导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
二、接受委托了解、考查被认证主体的价格信用状况;
三、提出专家意见,编写专家报告,并在《全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登记表》专家意见栏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四、接受委托搞好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有关课题调查研究工作;
五、参与关于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六、接受其他与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认证专家在咨询工作中的守则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具有与所承担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
三、勤于实践,不断提高认证水平;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五、保守与认证工作有关的商业和企业秘密;
六、在认证过程中,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权利与任务
第十条  认证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在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的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优先获取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相关资料、文件;
三、有权对被认证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被认证主体对认证过程中质疑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补正;
五、有权获取专家咨询业务经费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认证专家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加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应当严格按照认证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咨询意见,并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四、及时向考核小组提出认证过程中的个人意见,并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在完成最终认证专家咨询程序后,应当立即编写专家意见或专家报告;
六、通过适当形式宣传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认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认证主体主要负责人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认证主体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工作公平、公正情况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银监会投资担保部及省级政府授权主管投资担保部门对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代理机构负责监督认证专家的认证咨询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的处置。
一、转让《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专家证书》;
二、弄虚作假,有意出具失实专家意见的;
三、在认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认证主体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投资担保资信评价认证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六、向被认证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担保委认证中心负责解释,且备案于投资担保联席中心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全国担保委投资担保评价认证专家成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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