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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2年已开工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及所有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担保定义及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作为保证人依法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三、担保金额及时限: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起30天至180天,具体期限应当在担保函中予以明确。
四、担保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建设主体工程款支付担保权利义务。在工程款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由保证人承担担保(保险)责任。若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双方均需向对方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能为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同一担保公司。
五、强化制度落实监管:各住建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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